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拒绝选择性信息披露
发布日期:2024-10-31 点击次数:173
证券时报记者 李曼宁
近期,某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宣布不足一个月即告吹,同时,因未披露该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不完整,上市公司及实控人收到地方证监局警示函。
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已成为市场一大顽疾。长久以来,选择性信披存在两大乱象:一是上市公司“广而告之”式蹭热点,模糊式“自愿性信披”,未充分揭示相关业务风险;二是类似上述案例,公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存在重要信息缺失。
公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正式渠道,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告较为全面地了解公司基本面信息,也是投资者行使知情权的重要方式。信息披露不完整,通常是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疏漏,或是合规意识、业务能力欠缺,或是因为特定目的隐瞒不利信息故意为之。上述行为无论有意或无意,最终都是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伤害,以及对上市公司自身信誉的减损。
监管警示函显示,前述上市公司合同案例中,双方原已签订补充协议,上市公司既未在公告合同时同步披露,也未在随后的媒体澄清公告中补充披露,这实际上对投资者预期已产生影响。而在合同终止后,公司股价连续大跌。
梳理过往公告,A股市场信息披露不完整现象屡屡发生,tp钱包下载涉及事项“五花八门”,但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常见于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资金运用情况、商誉减值信息等披露不完整。二是并购、投资、合同签订等公司交易类事项信披不完整。如某上市公司披露收购事项时,标的公司股权处于质押状态。公司理应在首次披露股权转让公告时,即就股权质押对该交易的影响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并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及时披露后续解决措施、完成期限等重要信息。但公司仅在公告中提及该部分股权处于质押状态的事实,并未就此进行风险提示;在收到控股股东有关解除质押的承诺函后,也未在后续股权转让进展公告中及时披露,直至监管问询后才“打补丁”披露。另外,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的现象也屡有发生。
从过往的监管通报来看,被指出“信披不完整”的上市公司通常不止一次“犯错”。这背后暴露出不少公司单次整改并不到位,并未解决“三会”运作不规范的问题,亦未能真正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上市公司理应抓住整改契机,规范“三会”职能和议事程序,明确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信息披露不完整,与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等一样,都会影响投资者预期判断,带来信息披露可信度的降低。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应多一些坦诚,少一些套路,拒绝选择性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