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随父或随母,非婚生孩子能选吗?文昌会文法庭妥善处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4-11-08 点击次数:99

探案说法 | 随父或随母,非婚生孩子能选吗?文昌会文法庭妥善处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南海网 记者 吴岳文

抚养权的变更往往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它涉及孩子的生活环境、身心健康以及未来发展。近日,文昌市法院会文法庭妥善处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其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却也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温情。

未办结婚手续 非婚生子女谁来抚养?

女方小丽(化名)与男方小方(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并恋爱,随后同居,开启了一段没有法律保障的关系。后来他们分别迎来了大孩小美(化名)和二孩小满(化名)。两个女儿自出生后户口便落户在小方名下,然而小丽和小方在同居期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的日子里,两个女儿由双方共同抚养,看似平静的生活却暗藏危机。后因生活琐事及感情问题,矛盾逐渐激化,最终小丽和小方正式分手,结束了这段同居关系。双方分手后,非婚生子女谁来抚养?

一方消极应对 抚养权变更如何处理?

小丽和小方分手后,两个女儿均随小丽居住生活。她一人挑起了照顾两孩生活起居并承担所有开支的重担,而小方与两个孩子接触、相处极少,因此,小丽起诉小方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文昌市法院会文法庭法警在向小方实地送达此案诉讼材料过程中,历经多方打听才找到小方。小方虽签收了材料,却始终采取消极态度应对,不接电话、不出庭、不应诉。这种逃避的行为无疑给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也让两个孩子的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

保护身心健康 未成年真实意愿确定

承办法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敏锐地注意到小丽和小方曾于2023年4月签署书面协议书,约定小方同意两个孩子由小丽抚养。鉴于小方消极应诉的态度,承办法官果断从两个孩子身上着手。法官对两个孩子详细制作了询问笔录,从中了解到自父母2019年分手后,一直是母亲在悉心照顾她们的生活起居,负责所有上学、生活开支。而父亲却长期有嗜赌癖好,对两个孩子不闻不问。在这样的情况下,tp钱包两个孩子与母亲感情深厚,她们迫切希望将抚养权变更至母亲名下。大孩小美已年满18周岁,不再对其抚养权进行处理。二孩小满尚未成年,她明确向承办法官表示希望继续跟随母亲一起生活,亦希望其抚养权由父亲变更给母亲。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以及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规定,依法判决小满变更为由小丽抚养。

法官说法:

抚养涉及护苗 需公正温情谨慎处理

文昌法院的法官介绍,抚养权的变更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由于父母关系的变化、生活状况的改变等原因,可能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重新调整。在父母未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变更则更加需要谨慎处理。一方面,要确保孩子能够在稳定、健康的环境中成长;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孩子的意愿。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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