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强化对实控人私用印章的监督与制约
发布日期:2024-10-31 点击次数:179
【锦心绣口】
应遵循审用分离原则,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实控人、董事长与印章应保持物理隔离。
熊锦秋
7月11日,ST通葡收到上交所问询函,上交所指出,当日ST通葡披露定增预案,而前期公告显示,公司原实控人尹兵私自使用印鉴,导致公司违规为大连嘉得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息合计3.06亿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的2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公司尚未就上述事项披露解决方案。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在违规担保未解决的情况下定增发行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按2023年《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控股股东、实控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既不能定增,也不能公开发行。在笔者看来,上市公司的前实控人若有重大违法行为至今未消除,再融资或同样受上述规定约束;事实上,2022年8月通过委托权表决,ST通葡实控人发生变更,但尹兵直接及间接持股比例仍然最高。
当然,何为“利益严重损害”,《办法》并未明确定量标准,笔者建议对此应予明确,但凡违规担保等造成上市公司1000万元以上损失,均构成“利益严重损害”。如果实控人等主动为上市公司承担违规担保的连带赔偿责任,消除“利益损害”结果,也就不构成该类情形。
实控人等如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再融资越多,与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越是南辕北辙。从严把牢上市公司再融资闸口,让资源配置到高效利用领域、为股民创造更大价值,应是发行审核注册工作努力的方向。
值得关注的是,原实控人尹兵签署违规担保协议及补充协议,都是私用公司印鉴。如果上市公司印鉴能被实控人随意使用,那违规担保等事情就会防不胜防,上市公司利益就缺乏有效保障。
上市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这些印章各有用处,tp钱包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是法人权力的象征。上市公司只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才能防止随意私用印章行为。
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定,上市公司应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要拒绝违反制度使用印章的要求。笔者认为,应完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印章使用的内部控制,强化对实控人等动用公司印章的监督与制约,内容包括:
首先,董事长、实控人不得亲手保管或借用公司印章。董事长、实控人往往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再掌控上市公司印章、尤其是公章,在经济活动中就容易形成公司人格混同,也即在第三方眼中,上市公司是由实控人控股,公司就是实控人,实控人就代表公司,第三方对实控人以上市公司名义签署各种合同笃信不疑,上市公司在某种意义上丧失法人的独立性。
为防止印章管理混乱引发公司人格混同,《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可规定,上市公司印章保管应遵循“审用分离”原则,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实控人、董事长与印章应保持物理隔离。法院可以明确民商事审判原则,但凡实控人、董事长亲自把持公章与第三方签署合同的,若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为无效合同,法院对此应予支持。
其次,上市公司印章实行双人保管制。上市公司每种印章都应由专人保管、存放保险箱,重要印章采用双人保管制,一人负责存放印章的保险柜密码,另外一人负责保险柜的钥匙,使用时应两人同时认可、相互监督。原则上印章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实因工作需要需携章外出使用的,应该做到人章相随。
其三,应强化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印章使用的监督。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使用印章的重要场合要参与见证、监督,每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要专门就印章使用的监督情况向股东大会汇报。独立董事要以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上市公司各类印章合法合规使用。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本报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特此说明。
- 上一篇:并购重组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赋能
- 下一篇:一波三折艰难寻底